在日常生活里,大家在签订合同等情况时,可能会约定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但有些约定是无效的。下面就说说常见的无效情形。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可不行。就像不同级别的法院管的案子有分工,如果一个原本该由基层法院一审的案子,当事人却约定由高级法院管辖,那这约定自然没用。还有专属管辖,有些特殊案子只能由特定法院管,比如不动产纠纷,就得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要是当事人约定其他地方的法院,白费力气,没有法律效力。
选择管辖法院不明确也不行。约定管辖得清楚是哪个法院,如果约定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真有纠纷了,根本确定不了究竟该由哪个法院管,这样的约定会被认定无效。
没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同样无效。大家约定管辖得白纸黑字写下来,合同里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诉讼前专门签选择管辖的协议都可以。要是只是嘴上说说,那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另外,约定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无效的。
法律建议就是,大家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清晰明确地选择管辖法院,并且用书面形式把约定固定下来,避免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才能让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在纠纷发生时能顺利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