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高,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
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是否减少违约金时,会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同时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方面,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一般来说,要是违约金超出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司法实践里常把30%作为参考),通常就会被认定过高。
违约方要是想减少违约金,就得自己负责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很多。这里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就拿买卖合同来说,如果卖方违约没交付货物,买方的实际损失可能有另外采购货物多花的钱,还有因为货物没按时到导致生产停了、利润减少等这些可得利益损失。
要是当事人申请减少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可能把违约金调到和实际损失差不多,或者比实际损失稍微高一点的合理范围,这样能体现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