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让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案件是可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通常要求,一般民事案件是要“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得由被告生活的地方的法院来管。不过呢,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原告生活地方的法院也能办理相关案子。
2、像是有人不在中国境内生活,和他有身份方面的纠纷要打官司;有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了,和他有身份相关的纠纷要上法庭;有人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要对他提起诉讼;还有人在坐牢,要起诉他。这些情况都可以由原告生活的地方的法院来处理。要是原告平时生活的地方和户口所在地不一样,就由原告平时生活的地方的法院来管。
3、另外,因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起了纠纷,打官司的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自己选择一个和这起纠纷有实际关联地方的法院。像被告生活的地方、合同执行地、签合同的地方、原告生活的地方、东西所在的地方等的法院都能选。但是这个选择不能违背关于法院级别管理和特定案件专门管辖的规则。要是双方约定了由原告生活地方的法院来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所以,在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让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案件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