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无户口人员落户和政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等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
《通知》规定,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需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各地不得自行制定限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性规定;不得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和条件。
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按《通知》规定,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