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人民法院要是觉得仲裁裁决有问题,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要是当事人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院审查后发现裁决有法定能撤销的情况,像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能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这些行为,中院就得裁定撤销这个仲裁裁决。
2、要是当事人向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中院在审查执行的时候发现有不能执行的理由,比如被申请人拿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上面说的类似情况,还有适用法律确实有错等,经过合议庭审查核实,就得裁定不执行。
3、仲裁裁决被中院裁定撤销或者不执行后,当事人对于这个纠纷,可以按照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也能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这种处理机制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促使仲裁机构更加规范专业,未来可能会进一步优化相关程序,让纠纷解决更高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