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这房子的所有权可就是孩子的了,父母只是监护人,得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才能去处分这房子。可现实中,有些父母离婚后,一方就私自把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给卖了,这可常常属于无权处分。
要是买房的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说人家根本不知道这房子是孩子的,还掏了合理的价钱,也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人家就能合法拥有这房子。不过孩子也不吃亏,受了损失可以找卖房子的那个监护人(也就是父母一方)赔偿。这赔偿的范围一般就是因为卖房子这事,孩子产生的那些财产损失。
要是第三人不是善意取得,比方说他明知这是孩子的房子,还和卖房子的监护人一起使坏,串通着买房子。这种时候就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认定这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具体做法就是去法院起诉,要求把房子还回来,再把房产证重新登记到孩子名下。
还有啊,如果卖房子这个事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利益,那些有监护资格的人,像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啥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把原来那个监护人的资格给撤销了,换个新的监护人来好好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在遇到这类情况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