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里,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先说主体,得符合法定要求。一般来说,优先受偿权主体是和发包人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像勘察人、设计人都包含在内。不过实际施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能去主张这个权利。
债权范围也有规定。按照相关法律,优先受偿权范围要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来确定。通常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费用,但是承包人因为发包人违约遭受的损失,不在这个范围内。
时间认定也不能忽视。承包人得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且最长不能超过法定期限。这个行使期限从发包人该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日子开始算。
权利基础得是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就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可工程验收合格了,承包人还是能参考合同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获得折价补偿,照样可以依法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破产程序中,承包人要向管理人申报优先受偿权,得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文件、工程款结算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会对申报进行审查,如果有异议,就得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确认。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其实不是的。另外,承包人要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别超过法定期限,不然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