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件还没立案就返还了一部分钱,这种情况的处理得综合好多因素来考虑。
从判刑这方面讲,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诈骗了别人的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过在一审宣判前把钱都退还、赔给人家了,而且犯罪的人又认罪、悔悟了,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提起诉讼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立案前就返还一部分钱,说明犯罪的人有一定的悔悟表现,返还的金额和比例会影响到后面的判刑。要是返还的比例比较高,司法机关在判刑的时候会从轻考虑,甚至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从定罪方面看,立案前返还部分钱并不能否定诈骗罪的成立。只要这个人是故意想要非法占有别人的钱,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了别人,而且达到了立案的标准,那就算构成诈骗罪。但是,返还部分钱以后,实际诈骗的钱数就变少了。要是因为返还,剩下没还的钱数没达到立案标准,那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要是在立案前返还了部分钱,受害人对于没还的那部分钱,可以要求犯罪的人继续还,也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赔偿。总的来说,立案前返还部分钱对判刑和案件的走向影响很大,但具体怎么处理,还得看案子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