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来说,总所中标之后让分所来签合同是没问题的,不过有一定条件跟限制。
分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是它出了民事责任,都得总所来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总所中标就相当于拿到了项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分所可以在总所给的授权范围内,用自己的名义搞经营。要是总所明确授权分所和对方签合同,那这份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因为总所授权,就说明它认可分所替自己签合同,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还是由总所担着。
2、不过,这还得看看招标方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是咋规定的。要是招标文件里明确不准分所签合同,总所还让分所去签,那就违约了。
还有,如果分所签合同的时候超出了总所授权范围,可对方不知道这个情况,要是能构成表见代理,那合同是有效的,总所就得承担责任;要是构不成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就不确定了,得等总所追认之后才会有效。
总之,总所中标后分所签合同基本是可行的,但一定得按照总所的授权,还有招标文件的规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