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没兑付,持票人可这样追索:
要取得相关证明。汇票到期被拒付款,持票人要让付款人给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这是行使追索权的关键依据。要是因为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没办法拿到拒绝证明,也能依法取得别的证明,像司法文书、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
还要及时通知前手。持票人从收到被拒承兑或被拒付款的有关证明那天起3日内,要把被拒事由书面通知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起3日内,也要书面通知再前手。没按规定期限通知,仍能行使追索权,不过因延期通知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没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要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持票人能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包含被拒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央行规定利率算的利息,还有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要是协商不成,持票人可通过诉讼维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