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权人撤销权这件事里,对第三人的处理得看不同情况。要是第三人没花钱就拿到了债务人转让的财产,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候,第三人就得把财产还回去。毕竟这种白拿的行为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第三人又没付出相应的代价。一旦撤销权开始行使,那第三人能拿到财产的基础就没了。
2、要是第三人花钱买了财产,那就得分情况来定。要是第三人在买财产的时候并不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主观上是“善意”的,那一般不用他返还财产。不过,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了,第三人可以找债务人把买财产花的钱要回来。要是第三人是明知这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就是主观上是“恶意”的,等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第三人就得把财产还回去,而且不能找债务人拿回买财产花的钱,损失只能自己认了。
3、要是第三人已经把财产转手卖给别人了,对于后面接手财产的人怎么处理,也是按照善意、恶意的判断方法来。如果后面接手的人是善意取得的财产,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他返还;要是后面接手的人是恶意取得的,那就还是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第三人碰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时候,得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不是善意的,还有是怎么拿到财产的,这样才能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