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生效到执行开始这段时间,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是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人员会把协议内容记到笔录里,然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虽说法条写的是“在执行中”,但从法律原理和实际的司法情况来讲,在判决生效了,可执行程序还没启动时,当事人同样能自己达成和解协议。
这种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重新约定。一旦达成,双方就得按协议内容去做。要是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如果一方因为对方不履行协议遭受了损失,还能通过另行起诉等办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所以,在判决生效到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是得到法律认可的,能让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多一种更灵活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