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通知与“N+1”不是绝对不能同时存在的。这里的“N”是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定,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就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1”指的是代通知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三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这意味着在这三种法定情形里,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就不用付代通知金;没提前30天通知,就得额外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就是“N+1”。
不过,不是所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都和“N+1”没关系。要是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就算提前30天通知了,劳动者也能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所以,提前30天通知不代表一定没有“N+1”,得根据具体的解除情形判断。劳动者遇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先确定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若不符合,可通过与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获得合理赔偿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