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包方拿到工程款却没支付,不能直接认定为挪用资金,得看具体情况。
如果总包方把工程款用在了自己的其他经营事务上,没按事先约定付给分包方、供应商这些相关方,并且满足挪用资金罪的条件,那就可能涉嫌挪用资金。挪用资金罪一般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的,他们主观上是故意这么做,客观上利用职务方便,把单位的资金挪给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金额达到一定数目,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拿去做了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2、要是总包方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或者和相关方有纠纷等合理理由,暂时没支付工程款,而且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通常就不算挪用资金。这种情况属于合同违约,相关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要求总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利息。
所以,不能简单说总包方收了工程款没付就是挪用资金,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判断。要是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