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自杀的话,担保人是否担责得看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担保人有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规定,要及时报告给执行机关。
要是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尽到了监督和报告义务,就不用担责。比如,担保人按要求定期和被取保候审人联系,了解对方的动态。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自杀倾向等异常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给执行机关,不过还是没能阻止对方自杀,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通常不用担责。
但要是担保人没履行好监督义务,那就可能要担责了。就像担保人平时不关注被取保候审人的日常状态,没察觉到对方有自杀风险,或者明明知道对方有自杀意图,却不及时报告给执行机关。这种时候,执行机关可以对担保人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作为担保人,一定要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