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事官司里,很多人觉得打赢官司后让败诉方赔偿出庭误工费是理所当然的,但实际并非都能实现,只有特殊情况才行。
平常来看,现行法律没把出庭误工费明确列入可主张的赔偿范围。也就是说,大多数普通民事案件中,胜诉方没办法直接让败诉方掏这笔钱。不过,要是有法律专门规定了,或者双方提前在合同里有约定,那情况就不同了。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里,要是胜诉方为了制止对方侵权行为花了些合理的钱,像律师费、差旅费等,法律是支持让侵权方来承担这些费用的。要是出庭误工费也算在维权的合理开支里,那胜诉方就有希望拿到这笔赔偿。还有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在合同里写清楚了,一方违约要承担另一方维权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出庭误工费,那胜诉方就能依据合同要求败诉方赔偿。
要是想让败诉方赔偿出庭误工费,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这笔费用产生是必要、合理的,还得说清楚具体数额是多少。比如从案件复杂程度、出庭次数能看出费用产生是必要的;费用得和正常工作收入相匹配才合理;而具体数额可以通过工资条、单位开的误工证明等材料来确定。
要是没有上面说的法定或者约定情况,胜诉方的出庭误工费一般就得自己承担了。所以大家在打官司前,最好先搞清楚自己的情况,看看能不能主张赔偿出庭误工费,避免白费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