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定组织传销罪的从犯,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先看犯罪行为。从犯一般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起次要作用时,他们会参与组织传销活动里的部分行为,但不是核心的策划者和指挥者。就好比有人帮忙招募人员,不过没参与制定传销模式、规则这些关键环节。起辅助作用时,他们会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像提供场地、资金账户或者技术支持等。
再看主观故意。从犯知道传销活动是违法的,不过参与程度比主犯浅。他们可能是被别人蛊惑、胁迫,或者为了拿点小钱才参与,不是积极推动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的人。
接着看犯罪结果影响。主犯通常对整个传销组织的运作和危害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而从犯的行为对传销组织扩张、人员受骗数量、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影响相对小一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每个人在传销活动里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通过审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判断其是否符合从犯特征。要是被认定为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