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破产案件里,要是公司账册丢失了,股东很可能要担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为偷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让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没了,导致没办法清算,那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要是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导致账册丢失这样的行为,同样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啥呢?因为账册可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关键东西,它没了会严重影响破产清算程序正常开展,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但也不是说只要账册丢了股东就一定担责。要是股东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账册丢失不是因为自己偷懒不履职,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导致的,那就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这里股东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行。也就是说,股东得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