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有明确的立案标准。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出现以下情形应立案追诉。一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二是伪劣产品没销售,但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三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不过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加起来达十五万元以上。
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应立案追诉。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案追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皮肤严重损伤等,达到相应立案标准。由于不同类型伪劣商品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立案标准也有差异。
如果遇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