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讲,约定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算作管辖明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里,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和争议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选。不过呢,这种选择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且协议管辖得清楚、唯一,不然就没有效力。
2、要是约定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一旦纠纷出现,原告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相当于给了双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使得管辖法院没办法确定下来,也不唯一。真有纠纷发生了,双方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主张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这样就特别容易产生管辖权方面的争议。
3、在司法实际操作中,这种约定通常会被看成管辖不明确。要是有纠纷,那就得按照法定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辖。所以大家签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清楚地选一个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当作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