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总公司签合同,却把发票开给分公司,这事儿有法律风险。按照合同相对性,合同是总公司和交易方签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总公司,正常发票得开给总公司。
税务方面,要求“三流一致”,即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要一致。要是和总公司签合同,总公司付款,货物或服务也给了总公司,但发票却开给分公司,这不符合税务规定,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一旦被认定,企业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能被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要担刑事责任。
当然,也有合法的情况。如果总公司、分公司和交易相对方签了三方协议,明确分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交易方也同意这么安排,并且在税务处理上做好说明和合规操作,那把发票开给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所以,企业在处理这类业务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因发票开具问题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要是情况复杂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