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院把执行工作移交给下级法院,通常情况下不用经过高院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力去审理原本由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要是真有必要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那就得向上级法院申请批准。但对于执行案件的移交,法律没说中院把执行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时必须经过高院批准。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中院觉得某个执行案件让下级法院来执行会更合适,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把案件移交下去。不过,中院移交执行案件得满足一定条件,遵循一定程序。得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像被执行人住哪儿、被执行财产在哪儿等因素,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移交之后能执行得更有效。而且,移交执行案件的时候要做出裁定,还得及时通知相关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