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有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时限不同。
在侦查阶段,一般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要是案情复杂,到时间还没侦查完,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上述期限满了还没侦查完,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规定延长后还没侦查完,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还能延长两个月。
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在一个月内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要在十天内做决定;可能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到十五天。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要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对可能判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法院批准能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要报最高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十天内审结,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到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