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仲裁协议里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或裁或审”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类仲裁协议一般是无效的,但也有特殊情况。
要是协议约定争议既可以找仲裁机构,也能去法院起诉,那这个仲裁协议就无效。要是一方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同时去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不过,如果仲裁机构先受理并且已经作出裁决,法院就不会再受理了。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之后又以协议无效为由,想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执行裁决,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也就是说,在仲裁时没及时对“或裁或审”协议效力提异议,后面就不能再用这个理由否定仲裁裁决了。
所以,遇到“或裁或审”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去法院起诉,但要留意仲裁机构是否已经先受理。如果进入了仲裁程序,另一方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不然可能会丧失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