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追加保险公司成为案件当事人时,能不能选择追加其总公司,得看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要把合适的被告作为追加对象。从责任承担方面来讲,如果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就属于《民事诉讼法》里说的“其他组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还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大多数保险事故等纠纷发生时,直接追加当地分公司来参与诉讼就行。
2、但有些时候也可以追加总公司。要是分公司没办法独立承担责任,或者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由总公司统一处理相关事务、承担责任,又或者有证据显示这个保险业务是由总公司直接管理和指挥,分公司只是执行机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把总公司追加进来,让它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追加的时候,得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像合同条款、业务操作流程记录、内部文件等,以此向法院证明追加总公司是合理且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