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里,要是碰到涉及两个罪名的情况,其中一个罪名证据不足,就得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来处理这个证据不足的罪名。
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现代刑法“有利被告”的思想,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要是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得认定嫌疑人无罪。
在不同的司法程序中,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在侦查阶段,要是某个罪名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就得撤销对这个罪名的立案,停止侦查活动。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得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要是还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得作出不起诉决定。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法院要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不过,另一个证据充足、能达到证明标准的罪名,就要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来处理。要是法院审理后认定嫌疑人有罪,就会依据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来量刑。这里有个常见误区,有人觉得只要涉及两个罪名,就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其实不是这样,证据不足和充足的罪名是分开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