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里,法院管辖权是个很关键的事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是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后来也没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没法确定的,那就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具体来说,在借钱这件事上有两种情况。要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那么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反过来,要是借款人起诉出借人,像要求出借人履行借钱义务,这时借款人成了接受货币的一方,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另外,借贷双方也能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和这个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地方的法院都能选。不过有个前提,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有书面协议,一定要仔细写清楚选择的管辖法院,避免之后产生管辖争议。要是没有协议,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就要清楚自己是不是接受货币一方,从而正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