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咨询的不当得利的返还与救济的问题,律师告诉你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作为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是法律对自然事实予以抽象的产物。不当得利本身从逻辑而言,亦有其事实上的产生原因,根据其 事实上的产生原因的不同,立法与学说分别区分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由此出发构造了不当得利制度之基础与体系。《德国民法典》第812 条以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分为线索,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整个不当得利法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主要规范对象。该法典第816 条就无权处分这一具体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作了明确规定。奥地利学者Wilburg 从学理上区分了基于给付而受利益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不当得利两个基本类型。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分析了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的构造。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受益人因受损人的给付行为而获利,无法律上原因在于给付目的欠缺,包括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给付目的消灭等。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受益包括基于受益人、受损人、第三人的行为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自然事件等,其无法律上原因,应依其受益事由而分别判断受益人之是否有其受利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