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要回彩礼在某些情形下是被允许的。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以支持。
同居生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就符合上述可返还彩礼的情形。然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会只依据这一条就判女方返还全部彩礼。
因为双方有同居且育有子女的事实,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这些因素包括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要是女方在共同生活中把彩礼用于共同开销,或者因生育子女付出较多,返还比例可能会适当降低。
所以,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最终能不能要回,能要回多少,得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双方可先尝试协商,明确彩礼的使用情况和返还意愿。若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中要注意收集和提供与上述因素相关的证据,以争取合理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