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分割公公房子所签协议是否有效,得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要是公公是房屋的主人,夫妻两人在没得到公公允许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就签协议去分这套房子,那这个协议是没用的。按照《民法典》里物权编的规定,房子的主人对自己的房子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别人没得到同意,是不能随便处理他人财产的。夫妻两人又不是这房子的主人,没权利去分割公公的房子,所以这个协议因为没有处理权,不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公公明确说把房子送给夫妻两人,并且已经完成了房产的过户登记,这时房子就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是夫妻离婚时签了分割这套房子的协议,同时还满足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比如说双方有相应的做事和负责能力、真实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那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
另外,就算公公还没办理房子的过户登记,但是有书面的赠与合同,表明把房子给夫妻两人一起拥有,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赠与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夫妻签的分割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有效,不过最终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