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采用口头传唤这种方式的,但操作时得满足特定要求。
口头传唤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是嫌疑人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逃跑等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通常就不适合用口头传唤了。
执行口头传唤时,执行人员得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这就好比去朋友家拜访得先报上自己是谁一样,执行人员要向被传唤人出示工作证件,这样才能证明自己是依法办事,让传唤行为有合法性。
同时,要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也就是要清楚地告诉对方因为涉嫌什么犯罪才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让人家心里明白为啥被叫来,依据的是哪条法律。
另外,口头传唤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传唤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要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且不能用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把犯罪嫌疑人关起来,在传唤期间还得保证人家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建议: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口头传唤,避免程序违法。对于被传唤人,如果遇到执法人员没有表明身份、未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等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说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