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可以主张利息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积极去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不积极行使和这个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去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说的“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其实是包含利息债权的。要知道,利息是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实际情况中,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里面有利息,但债务人一直拖着不行使该债权,还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此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就不仅仅是主债权,还包括从权利,也就是可以同时主张利息。
不过需要注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的范围是有限制的,要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打个比方,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一笔金额加上相应利息,那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偿还的主债权和利息加起来的总数,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