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由谁偿还欠款,得依据具体法律关系。
要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关系,也就是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收款项,那么债权债务关系主体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款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例如债务人让债权人把钱付给第三人,这就属于委托收款,不影响债务关系。
当第三人的收款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即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关系,和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来偿还欠款。比如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和债务人共同还钱。
倘若第三人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也就是第三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项,且收款行为和债务人无关,债权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债务人仍要按原债务关系向债权人还钱。
因此,要结合第三人收款的具体情形、当事人约定和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还款责任主体。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明确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