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东西的时候,要是标的物当时不存在,合同一般不会被认定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签合同的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的是自己真实的想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合同就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哪怕出卖人在签合同时,要卖的东西实际上并不存在,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这样的合同里,出卖人有义务把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要是到了该交付的时间,出卖人没办法交出东西,就得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像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这些。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合同双方是用虚假的意思来签买卖合同,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等,就算存在标的物不存在的情况,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所以,出售时标的物不存在这件事本身,通常不会让合同无效。主要还是得看合同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