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联系人一般不用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合同联系人主要负责合同履行时的信息传递、沟通协调,他们不是合同当事人,既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合同联系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那就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情形时,保证人要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此外,即便合同联系人不是保证人,可要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合同债务,还严重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那也可能要对公司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判断合同联系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得综合考虑具体的合同约定、联系人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是遇到复杂情况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