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形成的共同支付责任,是指双方行为人相互勾结、通谋,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而产生债务,进而需承担责任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是通过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来逃避支付责任,该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恶意串通的双方要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还能要求恶意串通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通常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已经发生且明确的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则是可得利益损失。
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明确责任分担。如果一方过错明显更大,那么过错大的一方或许要承担主要的支付责任。就像一方提供资金、账号等便利条件,另一方实施具体欺诈行为,前者可能承担次要责任,后者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受损害方来说,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