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得看具体情况。要是第三人在不知道相关情况时,以合理价格买下房屋,还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追回房屋。这是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过,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用卖房的钱来还债务。要是钱不够还,法院会接着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要是第三人跟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房屋,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法院就会认定这个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用虚假意思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时,法院会判决把房屋的登记恢复到被执行人名下,然后对这个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实现。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还擅自把房子卖给第三人,这个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法院会继续执行这个房屋,第三人要是因此受了损失,可以找被执行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