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在抵押合同里约定的抵押权期限比主债权到期时间还早,那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为啥这么规定呢?抵押权是用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要是主债权没到期,就说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还没到,债权人还没办法要求债务人还钱。要是允许抵押权期限比主债权到期时间早,主债权还没到期,抵押权就没了,那抵押权就没办法起到担保主债权的作用了,这和担保制度的目的是相悖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存在时间和主债权的存在时间是一样的。只要主债权没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等主债权到期了,债务人要是不还钱,债权人就能依法行使抵押权,把抵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钱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要是抵押人说抵押权期限过了,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确认抵押权是有效的,并且要求实现抵押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