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这里所表示的(一)、(二)、(三)、(四)监护人是否有年龄限制监护人是否有年龄限制都是一个担任或确定监护人的顺序问题。如果大家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该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