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一点在《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没有尽到义务,对孩子体罚,或者遗弃未成年孩子,这样,其他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那么,人们如何起诉监护人变更?这是民事诉讼的范畴,当事人要准备好起诉书,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如何起诉监护人变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二、法定监护人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结合相关法律资料,小编告诉了大家如何起诉监护人变更,作为孩子的其它亲属,当父母没有更好的监护孩子或者对指定监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写一份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会进行法院调查,并择机开庭,符合情况的,法院会支持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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