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里约定“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其实这种约定往往被视作不明确。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看着好像明确了管辖法院,可一旦发生纠纷,原被告都能依据这个约定,要求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这就会让管辖法院变得不确定。一旦出现管辖权争议,双方很难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还可能引发管辖权异议等程序问题。而法律要求协议管辖必须明确,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这种不确定性显然不符合要求。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通常会判定这个管辖协议无效,然后按照法定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可能会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来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所以签合同时,要注意避免这种不明确的管辖约定,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