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人死亡且女儿也去世后土地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
耕地、草地
1. 承包以户为单位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当农户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户内还有其他成员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2. 整户消亡的情况
如果该农户的所有成员(包括出嫁后已死亡的女儿)都死亡,即“整户消亡”,那么该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将由发包方(一般是村集体)收回,重新进行发包。因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例如,老张一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村里的耕地,老张和老伴去世后,唯一的女儿出嫁到外村后也死亡了,此时老张一家属于“整户消亡”,村里有权收回他们承包的耕地。
林地
林地情况特殊,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为林地的投资周期长、收益慢,如果承包人死亡后立即收回林地,不利于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所以,当承包林地的农户成员全部死亡(包括出嫁死亡的女儿),其法定继承人(如外孙子女等)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林地,直至承包期满。
其他方式的承包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如承包“四荒地”),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也就是说,不管是其女儿还是女儿的继承人等,都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经营该承包地,直到承包合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