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里,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时,管辖约定选原告所在地大多时候是有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法,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里,选一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案子,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要是双方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发生纠纷就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并且这纠纷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还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这个管辖约定就会被法律认可。
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院会仔细检查管辖约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是约定不清楚,比如搞不明白原告所在地具体是哪个法院,或者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那这个约定就可能不作数。举个例子,像不动产纠纷这类专属管辖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就算双方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也会因为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签订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把管辖约定写清楚,明确是原告所在地的哪个具体法院,同时要确保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样能避免之后出现管辖方面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