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里,借公章签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责任承担得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要是出借人明明知道借用人拿公章签合同是去干违法或者欺诈的事儿,还把公章借出去,那出借人和借用人就都有错。这就好比两人一起犯了错,要一起担责,也就是承担连带责任。举个例子,借用人用欺诈的办法和别人签合同骗钱,那出借公章的人也要对受害者的损失负责。
要是借用人用出借人的名义签合同,而对方有理由觉得借用人有权力这么做,这在法律上叫表见代理。这种情况下,合同就直接对出借人有约束力,出借人就得按照合同做事。就算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有关于责任的私下约定,也不能拿来对抗善意的对方。当然了,出借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按照和借用人的约定找借用人要钱。
要是借用人超出了出借人允许的范围用公章签合同,而且对方也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借用人没这个权力,那合同对出借人就没作用,责任得借用人自己担。
在打官司的时候,法院会把各方犯错的程度、对方是不是善良无辜这些情况综合起来考虑,来确定到底谁该承担责任,怎么承担。
法律建议:出借人出借公章时一定要谨慎,仔细了解借用人用途;借用人要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公章;相对人签订合同时要核实借用人代理权,避免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