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约定竞业限制,大多情况下是有效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能按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只要股东间的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实想法,且内容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就会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里,法院一般也认可这类约定。
股东在商业活动中,为保护公司商业利益和自己权益,能和其他股东协商,约定在一定时间、特定地区内,不开展和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但要注意,竞业限制约定得公平合理。要是限制期限太长、地域范围太大,或者限制的业务范围不合理,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这时,利益受损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约定。另外,为平衡双方利益,若约定了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通常要给该股东合理的经济补偿。所以,股东们在约定竞业限制时,一定要考虑这些因素,避免后续出现纠纷。如果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