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里,要是产生纠纷,一般会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这相当于给这类纠纷明确了“地盘”,就是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来专门管,其他法院没这个权力。
这种专属管辖很“霸道”,直接把其他法院的管辖权给排除了,当事人也不能自己商量着选别的法院。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这些方面起了纠纷,当事人只能去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这么规定是有道理的。建设项目是实实在在的不动产,处理相关纠纷的时候,经常要对这个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最终还要执行判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法官能很方便地到现场去调查、勘验情况,判决下来也更容易执行。
要是当事人不懂这个专属管辖的规定,跑到别的法院去起诉,那受诉法院会把案子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就浪费时间精力了。所以,大家遇到建设项目相关纠纷时,一定要先搞清楚建设项目在哪,然后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这样能让诉讼程序顺顺利利地进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