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国家,逮捕决定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在刑事诉讼时,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若觉得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就得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并且把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让他们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人民检察院查看后,要是觉得满足逮捕条件,就会批准逮捕;要是认为条件不达标,就不会批准。
除了审查公安机关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在自己侦查的案件里,要是觉得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不需要经过其他机关,自己就能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假如发现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也有权力作出逮捕决定。
不管逮捕决定是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自行决定的,还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负责执行逮捕的都是公安机关。这么安排其实是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分工明确,既能相互配合,又能相互制约。举个例子,如果缺少制约,可能一个机关权力过大,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这种机制保证了刑事案件能顺利处理,也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