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善意第三人购买赃物的处理分情况而定。
如果赃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权利人要追回,就得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之后,权利人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比如,第三人在正规拍卖行竞拍得一件物品,后来发现是赃物,失主想追回,就得先补偿第三人支付的竞拍款等费用,再向盗窃者等无权处分人索赔。
要是不是通过上述途径取得,原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原物。也就是说,第三人不是从拍卖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赃物,失主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不过,第三人能向出卖人(即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善意第三人购买赃物时虽无主观过错,但处理方式会根据购买途径等因素确定,既保护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也保障善意第三人通过合理途径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