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属于犯罪行为,要受刑事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这些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致其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若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按强奸妇女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上述加重情形,也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
司法实践中,因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人道主义原则,会综合犯罪情节、手段、危害后果等,酌定从重处罚。要是犯罪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中止的,也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遇到此类犯罪,被害人应及时报案,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要积极悔悟、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