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经济赔偿诉讼时效,按《民法典》规定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就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因对方在缔约时的过错行为遭受损失;“知道义务人”,即清楚是哪个主体因过错让自己受损。
举个例子,在合同磋商阶段,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发现损失并明确责任方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但要注意,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建议大家在遇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时,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留意证据收集,在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